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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为人实施盗窃过程中引发火灾的行为定性,应结合案件实际来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

————王某某放火、盗窃案

裁判规则

  对行为人实施盗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放火、盗窃案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一街区12幢3单元一楼停车处,以点燃电动车电线搭线的方式发动车子而实施盗窃。王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燃电线准备搭线时致电动车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停车处的八辆电动车、四辆自行车被烧毁(无法估价),电梯、大厅被烧坏(维修损失价值83426元),并导致周美云、李俊焕、蒋军辉、蒋正业被烧伤。其中周美云因抢救无效于2016年5月29日死亡;李俊焕被火烧伤致面部遗留有多处色素异常区,累计面积约55cm〖F5H〗2〖/F5H〗,双手背色素异常区,累计面积约150cm〖F5H〗2〖/F5H〗,构成轻伤一级;蒋军辉被火烧伤致面部尚遗留一处3cm×1.8cm大小皮肤色素沉着,左耳后乳突部位及左前臂遗留皮肤色素改变及疤痕,两手、右前臂远端及左小腿遗留皮肤色素改变,构成轻伤二级;蒋正业因火焰致全身多处火烧伤面积超过4cm〖F5H〗2〖/F5H〗,约占体表面积0.9%,构成轻微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盗窃罪,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引燃电动车引发火灾而导致人员伤亡及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系过失造成,应定性为失火罪。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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