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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准运证,仍为其运输卷烟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刘某兴非法经营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兴明知同案人朱春蕾(绰号“二哥”、“地雷”,在逃)无烟草专卖品经营资质,而与聘用司机王某共同驾驶自己的桂A××仓栅式货车,将朱春蕾的一车香烟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运输到广东省,运费人民币9000元。2015年11月1日,途经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驾驶员王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兴趁乱逃跑。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兴被深圳市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经检验,该批香烟属于出口香烟,不能在国内销售。经鉴定,该批香烟共计7386条,价值人民币905524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辩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兴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兴明知同案人朱春蕾(绰号“二哥”、“地雷”,在逃)无烟草专卖品经营资质,而与聘用司机王某共同驾驶自己的桂A××仓栅式货车,将朱春蕾的一车卷烟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运输到广东省,运费人民币9000元。2015年11月1日,途经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驾驶员王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兴趁乱逃跑。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兴被深圳市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批卷烟共计7386条,价值人民币90552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在庭审中出示,经过辨认、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兴的出生年月日等身份情况,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明连州市公安局大路边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11月1日14时许,在王某驾驶的桂A××蓝色大货车上查获大量香烟,王某被当场抓获并移送连州市烟草专卖局处理,同车人员刘某兴趁乱逃跑。次日,连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连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刘某兴被网上通缉。2016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深圳铁路公安处深圳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香格里拉大酒店附近将刘某兴抓获。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明连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查获的9个品种共7386条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4、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卷烟鉴别检验送样单、卷烟鉴别检验委托单,证明连州市烟草专卖局从查获的9个品种卷烟中各抽取1条送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真伪。
  5、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的退样证明及《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因检验站无红塔山卷烟的实物对照样品,无法接受委托检验;其余送检的8个样品检验结论均为真品卷烟。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连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5年11月2日扣押王某持有的桂A××中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道路运输证一本、车辆购置完税证明一本、钥匙一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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