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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满足形式要件但不具备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对其要求执行回转的主张不予支持

————段某某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先锋木材装饰材料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椅具专营处执行回转案

裁判规则

  执行回转程序的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段某某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先锋木材装饰材料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椅具专营处执行回转案

  【案号】
  一审:(2016)黑0104执监3号二审:(2017)黑01执监87号
  【案情】
  申诉人:段某某。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先锋木材装饰材料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椅具专营处(以下简称椅具专营处)。
  就先锋公司与椅具专营处租赁合同、迁让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外民三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判令椅具专营处给付先锋公司租金44226元,违约金11056元,椅具专营处在判决发生效力后10日内从第一交易区(A区)二厅、第二交易区(B区)三厅内迁出。判决作出后,椅具专营处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中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哈民四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哈民四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道外区法院依据先锋公司的申请于2005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道外区法院裁定将查封的椅具专营处所有的实木椅子2152把(半成品)、活动板房2处、实木圆桌6张、木料3立方米以28400元抵偿给先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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