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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朝花夕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正文


谢某某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浙8601民初354号等;裁判时间:2017年6月19日。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5386号等;裁判时间:2017年9月25日。
  【案情介绍】
  原告(上诉人):谢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懒人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策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杭州思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变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朝花夕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花夕拾公司)。
  谢某某享有《你们谁敢惹我》等多部文字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著作权。后发现懒人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懒人听书”(www.lrts.me),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听书服务,遂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双方经协商后,谢某某从懒人公司提交的文件中发现懒人公司是经过创策公司、思变公司、朝花夕拾公司的层层授权后提供听书服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谢某某曾于2013年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以及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的权利”授权创策公司。后谢某某又与创策公司签订《数字出版协议》,约定创策公司(乙方)享有将涉案作品“通过以下非纸质方式使用的独家权利:1.将作品制作成电子图书通过通信网络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2.将作品制作成电子图书以电子出版物方式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刻录光盘、预装在电子阅读器等可读取作品的设备中;3.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4.其它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纸质方式;5.乙方有权对授权内容进行汇编和改编……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其授权内容进行汇编和改编的权利。汇编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乙方……乙方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给第三方以实现协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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