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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的虚伪事实不仅仅指向无中生有、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还包括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夸大和歪曲等人为加工进而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有关市场主体商誉的事实

————浙江衢州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诉郑某某、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关于商业诋毁行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衢州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诉郑某某、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索引】

  (2016)浙08民初87号;裁判时间:2016年9月22日。

  (2016)浙民终719号;裁判时间:2017年1月17日。
  【案例介绍】

  原告浙江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达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金属切割设备的研发、制造;货物进出口。被告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9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现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郑某某,经营范围为陶瓷原料专用生产设备、建筑陶瓷制品成型设备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

  2015年10月15日,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东港派出所就2015年9月15日郑某某在QQ群里转发他人传播永晟达公司的负面消息一事进行调解,案外人徐某某代表永晟达公司与郑某某达成协议如下:1、徐某某全权代表永晟达公司处理此事;2、郑某某当面向永晟达公司的代表徐某某道歉并当场履行;3、徐某某代表永晟达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追究郑某某因此事应负的法律责任。后郑某某当场向永晟达公司道歉,徐某某表示接受。同日,郑某某通过其QQ账号“浙江红日五轴水刀”在“靖元水刀交流平台”、“水刀拼花交流”等QQ群里发表内容为“今年9月期间,本人通过其他途径转发以及本人对浙江衢州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言论,均未经查实,造成浙江衢州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名誉受损,本人在此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希望群内成员引以为戒、不要转载,消除对浙江衢州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影响”等道歉声明。

  2016年3月16日,永晟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向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6年3月17日,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公证员林某某、公证员助理方们与林某某及其邀请的拍摄人员罗某某来到江苏省涟水县。2016年3月18日,在手机使用人陈某某的带领下,来到了位于该县襄贲路23号的锦绣前城小区15幢403室内。在公证员林某某和公证员助理方们的监督下,手机使用人陈某某在其自带的手机上进行了以下操作:(一)点击手机屏幕,上滑解锁,进入手机桌面页面,点击页面上的“微信”图标;点击页面右下角的“我”图标,微信页面显示为“陶瓷加工”;点击“设置”,点击“账号与安全”,账号显示状态为:微信号未设置;QQ号11862957;手机号15950367995等;(二)点击返回键二次,点击左下角的“微信”图标,点击“浙江红日陶机郑某某”,滑动手机屏幕,对屏幕显示的聊天内容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九张,显示“浙江红日陶机郑某某”账号在与陈某某聊天中的相关陈述:“郑某某:虽然他(永晟达公司)是从我这里偷的图纸,但是做出来的不一定一模一样”、“陈某某:我现在用的是永晟达的你也知道,这次想买好点的。上次你说永晟达的技术图纸都是从你红日偷盗的我有点担心他的质量,那你们俩家是什么关系啊?郑某某:没关系,好听一点竞争关系。陈某某:你们产品质量有什么不同的啊?郑某某:额,那差别满大的。我们如果是奥迪,他们是大众。虽然模仿我们的外形,技术是学不去的”、“郑某某:而且偷图纸已经2年多了,他们没有研发型的技术员,只有老一套的图纸”、“郑某某:机器加工工艺精度,产品的配置,用料都和我们没法比,寿命都多用2年”、“陈某某:之前听你说永晟达老是骗人是怎么回事?郑某某:机器只管卖不管修。陈某某:你们不会也是那样吧?郑某某:这种做法不出3年就倒闭了”等;点击聊天对方的头像,显示详细资料,共拍照片一张,账号详细资料显示为:“浙江红日陶机郑某某,微信号:zhj8883”;(三)将手机关机,取出SIM卡,林某某对SIM卡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一张。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过程出具(2016)浙衢市证民字第455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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