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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具有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行政执法权,另外对接受境外委托人定单的国内加工企业商标侵权的认定上应根据主客观因素综合考量

————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裁判规则

  一、在涉及知识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1.1997年5月7日,安徽省宁国水泥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96978号“”商标(见附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水泥、水泥预制构件、建筑砖瓦等。1997年11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公司)。
  2004年2月2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海螺公司使用在第19类水泥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且至今仍保持驰名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海螺公司为全国最大的水泥集团之一,其主要生产海螺(CONCH)水泥,为世界上最大的单品牌水泥生产企业,约占全国10%的市场份额;根据财富中文网信息,海螺水泥自2013-2015年在中国500强排名分别为第115、105和100位。
  1999年8月27日,海螺公司就第996978号“”商标在海关总署取得备案,备案号为T1999-01498,备案有效期为1999年8月27日至2006年8月26日,该备案因到期未续展而失效。2015年7月14日,海螺公司就该商标在海关总署重新取得备案,备案号为T2015-40232,备案商品名称为水泥(袋装、散装)。
  2007年6月22日,海螺公司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在第19类水泥、水泥预制件、建筑砖瓦等商品上注册“”商标,2008年2月29日获得注册登记,商标的编号为57363,注册编号为3200701135。截止2015年8月14日,该商标未在非知组织的商标登记中被注销,亦未逾期。海螺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水泥出口企业,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海螺公司以水泥和型材为主要商品,在112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CONCH”商标申请注册,注册地域包括欧美、非洲(含加蓬)、东南亚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海螺公司于2008年获得非知组织“”商标注册后,其“”商标水泥至少在2010年即已进入加蓬市场。
  2.2015年5月26日,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爵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9类木材、石灰、石板、石膏、水泥等商品上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7038712号,该注册申请于2016年4月23日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国家商评委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关于17038712号“CGNA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该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决定驳回方爵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2015年5月27日,方爵公司与案外人鹤林公司在镇江高资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方爵公司向鹤林公司订购普通硅酸盐水泥(规格型号P.O42.5R)15000吨,包装形式为大包套小包两吨装,单价316元/吨,合同总价4740000元,交货时间从2015年5月27日起,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于2015年12月31日交货完毕。
  3.方爵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分三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以下简称镇江海关)申报水泥出口至加蓬共和国,共计15000吨,申报总价为765000美元。海螺公司投诉称,方爵公司在其出口水泥的包装袋上使用的“”商标,与海螺公司在第19类水泥、水泥预制构件、建筑砖瓦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第996978号“”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故申请海关依法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镇江海关依据我国海关法二条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检查权对涉案水泥进行查验,确认涉案水泥存在侵犯海螺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5-40232)的嫌疑,遂决定扣留涉案货物并立案调查。镇江海关经组织方爵公司和海螺公司召开证据开示会进行举证、质证和陈述,并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方爵公司陈述和申辩意见,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镇关知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上述水泥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方爵公司出口上述水泥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方爵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上述15000吨侵权水泥;(二)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方爵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江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根据非知组织(OAPI)出具的“CGNAH”商标注册证及非知组织2017年3月22日工业产权官方公报显示,“CGNAH”商标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注册证于2016年2月29日签发,注册人为THIORCHEICK,商标异议期为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9月22日。商标异议期为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9月22日。在二审中,海螺公司称其已在异议期内向非知组织提出商标注册异议,该异议已被受理,异议程序尚在进行。对此,方爵公司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镇江中院一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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