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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构成自首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形迹可疑 自首 正确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刑初371号(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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