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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实质性解释、经济分析方法来解决破坏技术措施盗链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

————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应从著作权的“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破坏技术措施 提供 服务器标准 实质性解释 经济分析方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十二)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40920号(2016年1月26日)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3号(2016年10月21日)
  【基本案情】
  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宫锁连城》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6月4日,我公司通过公证书固定证据,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快看影视手机端,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在快看影视中对大量影视作品进行了编辑分类,至今仍在播放,在播放时未显示来源,直接进入到播放页面;被告在播放涉案作品时无任何前置广告及暂停播放时的广告,未显示乐视网水印,显示的版本、布局与乐视APP不同;乐视网上有明确声明不能盗链。故我公司认为被告进行了涉案作品的编辑,具有恶意,被告为获取盈利直接设链播放涉案作品,未经任何权利人的同意,侵犯了我公司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被告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伟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权利存在重大瑕疵,涉案作品的授权无合法来源;涉案作品并非在快看影视上播放,而是在腾讯APP上播放;我公司快看影视播放无广告,未获得任何盈利,我公司只提供设链服务,并非信息存储空间。我公司收到起诉书后已经删除涉案作品。基于原告权利来源不合法,我公司申请中止审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腾讯公司依法享有《宫锁连城》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易联伟达公司在其经营的“快看影视”手机端,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在快看影视中对大量影视作品进行了编辑分类,在播放时直接进入到播放页面;播放涉案作品时无任何前置广告及暂停播放时的广告,未显示乐视网水印,显示的版本、布局与乐视APP不同。腾讯公司认为,被告进行了涉案作品的编辑,为获取盈利直接设链播放涉案作品,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联伟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公证书显示:使用手机下载“快看影视”并安装。进入应用主页面,点击搜索框输入“宫锁连城”,点击“搜索”,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宫锁连城未删减版”,进入相关页面,显示播放来源:乐视网,并有44集的剧集排列。在快看影视首页点击“专题”,找到并点击专题“帅到没朋友——古装美男子”进入相关页面,点击该专题内的“宫锁连城”,显示第一个来源是“乐视网”,点击播放第一个“乐视网”来源的电视剧,播放时页面地址栏显示乐视网的网址,可随机选择正常播放。
  庭审中,腾讯公司主张易联伟达公司对涉案作品的链接内容进行了编辑和处理,破坏了乐视网的技术保护措施而设置链接。法院向案外人乐视网进行了调查,乐视网表示已采取了禁链措施,易联伟达公司属盗链行为。联伟达公司认可,乐视网虽采取了防盗链的措施,但该公司知晓如何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乐视网的技术措施,通过可绕开禁链设置的网页搜索爬虫,抓取相关视频资源然后设链,机器进行自动匹配,获取来源于各影视网站的视频;但否认自己的链接行为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海民(知)初字第40920号民事判决:一、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易联伟达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35000元;二、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易联伟达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京73民终143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易联伟达公司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判断,需综合考虑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分销授权的商业逻辑、影视聚合平台经营获利的商业逻辑、影视聚合平台是否仅提供单纯链接服务、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的非法性及主观过错、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等情况综合判断。易联伟达公司并非仅提供链接技术服务,还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行为,主观上存在积极破坏他人技术措施、通过盗链获取不当利益的过错;其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实现了在其聚合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播放等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效果,对涉案作品超出授权渠道、范围传播具有一定控制、管理能力,导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腾讯公司本应获取的授权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落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服务器标准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的合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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