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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未成立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协商单方申请备案调整的物业费价格标准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曲靖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某、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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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曲靖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某、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7)云0302民初1734号 二审:(2017)云03民终1415号
  【案情】
  原告(上诉人):曲靖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物业公司)。
  被告(上诉人):王某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某。
  2013年,佳恒物业公司与曲靖潇湘新区二期的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收费标准项下约定:“双拼、联排、叠层住宅:1.00元/平方米·月”。2015年,佳恒物业公司以每月1.3元/平方米向曲靖市麒麟区发改局就物业服务费标准申请备案并获备。2016年,佳恒物业公司遂以1.3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部分业主按该标准交纳了物业服务费。但王某某、陈某某夫妻二人认为其与佳恒物业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佳恒物业公司上调物业服务费价格未与二人协商,备案价格只是政府指导价,对王某某、陈某某没有约束力,因此拒绝按每月1.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佳恒物业公司认为,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已按1.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了物业服务费,该标准对包括王某某、陈某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佳恒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陈某某按1.3元/平方米每月交纳2016年、2017年的物业服务费,并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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