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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要求承揽人返还剩余原材料系主张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辽宁顺达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诉盘锦凯跃经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承揽合同规定,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辽宁顺达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诉盘锦凯跃经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6)辽11民初1号 二审:(2016)辽民终896号 再审:(2017)最高法民再332号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顺达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锦凯跃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跃公司)。
  2011年5月,顺达公司与凯跃公司签订了改性沥青加工合同,约定顺达公司提供基质沥青暂定2000吨,凯跃公司加工成改性沥青,加工单价1250元/吨。交货地点:辽河石化,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自提)。同年6月19日至7月17日,凯跃公司收到顺达公司基质沥青1930.2吨,凯跃公司为顺达公司加工改性沥青1489.84吨。2011年12月6日经凯跃公司确认,凯跃公司尚存有顺达公司基质沥青440.36吨。2011年基质沥青单价4756元/吨。
  顺达公司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凯跃公司归还基质沥青440.36吨及差价款773272.16元或支付沥青款2094352.16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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