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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的案件,需要分别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从新原则判断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叶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追诉时效集程序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叶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 一审:(2017)浙03刑初67号 二审:(2017)浙刑终305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叶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黄龙商贸城内和胡志珍打麻将时发生争吵,二人使用麻将、茶杯等杂物相互扔砸,后胡志珍到叶某某店铺扫落桌上午餐饭菜,叶某某持拖把柄殴打胡志珍。二人被众人劝停后,胡志珍打电话叫其丈夫夏某某(被害人,殁年36岁)过来。当日12时50分许,张杰骑车带夏某某到达现场与叶某某互殴,双方扭打至4-3-18店铺内时,叶某某持事先藏放在身上的尖刀捅刺夏某某,致被害人夏某某左肺及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系统衰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案发后,叶某某潜逃外地,后于2016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叶某某潜逃期间,被害人亲属在追诉期限内不断地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尽快将叶某某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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