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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时间不足24小时的索债型非法拘禁,以殴打、侮辱行为入罪的,殴打、侮辱情节的轻重应当纳入罪与非罪的考量标准

————徐某1、谢某某、徐某2、徐某3赌博、非法拘禁案

裁判规则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徐某1、谢某某、徐某2、徐某3赌博、非法拘禁案

  案号 一审:(2017)苏1012刑初367号 二审:(2017)苏10刑终29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1、谢某某、徐某2、徐某3。
  2016年12月初某天,被告人徐某1、谢某某因向殷某某、校某某索要债务,伙同徐某2、徐某3、戚钧将两人从扬州市邗江区焱宁典当行分别乘车带至甘泉镇附近一水库旁。途中,殷某某、校某某的手机被没收。下车后,被害人校某某遭到脚踹、扇耳光的殴打行为并打下欠条。殷某某于当晚23时许被送回家中,校某某被徐某2、戚钧带至甘泉镇一宾馆至次日中午。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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