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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被告人积极参加他人结成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和强迫交易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积极参加他....(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和强迫交易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强迫交易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数罪并罚,对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40万元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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