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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明知所购食品是在国外制造形成,且无证据表明该食品对人体存在危害的,不符合主张十倍赔偿的要件

————杨某某与鲍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消费者在购买代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与鲍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2民终7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某,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鲍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杨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所谓澳洲当地采购,应视为被上诉人从澳大利亚进货,但是被上诉人却无法提供进货凭据和报关单据等,无法证明系争产品来自澳大利亚;2、交易快照显示可直邮可现货,是两种购买方式,本人选择了现货发货,事实上被上诉人也是国内现货发货,货物存放在国内,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定义;3、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网络和实物相分离的特定,对消费者有相对应的风险,上诉人不知道产品没有合格标签,也不知道产品没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被上诉人也向上诉人进行了隐瞒,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购买系争产品应当认定对购买商品的品种、类型、价格等要件明知的观点系一审法院主观判断;4、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系争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上诉人认为系争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争产品含有蜂胶,没有证据证明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系争食品应当认定为含有蜂胶的普通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认为系争产品对人体安全有危害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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