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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随身携带的枪支枪击被害人致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劫持汽车、抢劫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应邀约,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劫持汽车、抢劫案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城东村烂泥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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