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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侵犯其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

————白某某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

裁判规则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白某某起诉称:原告祖辈从太公白恭明前四代居住在原胜总村朱子坞,已有几百年历史,1951年全国解放实行了土地改革,原告全家在朱子坞分得耕地0.8亩(座落四至:东楼纪田地,南白根林地,西杜登林地,北楼根宝地)共532.8平方米,但1951年丈量比现在平方米要宽松的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村生产队一直将这块地划分给父亲白康聖,全家自留地(承包地)从来没有调整过,胜总村朱子坞道路加宽以及为其嫡堂哥白将法建屋用掉100多平方米,调剂给周来春右边一丈二尺,门前5尺。最近几年,周来春不经协商,白天晚上采取蚕食办法,霸占原告使用的耕地打起围墙、小屋、车库、台门,原告发现后进行理论,周来春还叫人殴打原告。原告多次投诉至村民委员会、镇政府、派出所,却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2017〕60号《关于双联村白某某与周来春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被告调查核实,原告所说的0.8亩土地具体面积及四至范围相关原始材料由原告村原小队保管,但已遗失。该0.8亩土地当中的约0.25亩自留地原告父亲已调剂给白雪军,后白雪军调换给周来春;其余土地中,部分为原告自家坟地,部分原告父亲已划给白将法建房,部分已用于村道路拓宽,部分已调剂给周来春建房。虽然上述各项面积无法确认,但上述内容已用去的土地面积已超过0.8亩。被告鉴于以上查明事实所作的新政〔2017〕6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案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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