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起诉称:原告祖辈从太公白恭明前四代居住在原胜总村朱子坞,已有几百年历史,1951年全国解放实行了土地改革,原告全家在朱子坞分得耕地0.8亩(座落四至:东楼纪田地,南白根林地,西杜登林地,北楼根宝地)共532.8平方米,但1951年丈量比现在平方米要宽松的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村生产队一直将这块地划分给父亲白康聖,全家自留地(承包地)从来没有调整过,胜总村朱子坞道路加宽以及为其嫡堂哥白将法建屋用掉100多平方米,调剂给周来春右边一丈二尺,门前5尺。最近几年,周来春不经协商,白天晚上采取蚕食办法,霸占原告使用的耕地打起围墙、小屋、车库、台门,原告发现后进行理论,周来春还叫人殴打原告。原告多次投诉至村民委员会、镇政府、派出所,却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2017〕60号《关于双联村白某某与周来春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被告调查核实,原告所说的0.8亩土地具体面积及四至范围相关原始材料由原告村原小队保管,但已遗失。该0.8亩土地当中的约0.25亩自留地原告父亲已调剂给白雪军,后白雪军调换给周来春;其余土地中,部分为原告自家坟地,部分原告父亲已划给白将法建房,部分已用于村道路拓宽,部分已调剂给周来春建房。虽然上述各项面积无法确认,但上述内容已用去的土地面积已超过0.8亩。被告鉴于以上查明事实所作的新政〔2017〕6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条规定,本案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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