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如果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是被害人自愿交出的,则应构成诈骗

————王某某诈骗案

裁判规则

  盗窃罪、抢夺罪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诈骗案


  【案情】

  公诉机关铜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2006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与魏某某、侯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到铜山县茅村镇茅村市场,对在市场买菜的岳秀云说其家中有灾,其儿子在三、四月份将出车祸,并将二枚硬币分别放在岳秀云和侯某某手中,然后从岳秀云手中将硬币取出后,硬币既往下掉粉末,为此,岳秀云相信家中有灾,就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忙破解。被告人王某某遂让岳秀云将家中的存款取出来破解,后岳秀云将家中存折拿出,从茅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取出现金51000余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让其破解,被告人王某某得款后,让岳秀云将钱放在自行车蓝里,向前走160步不要回头看,由其划一道符放在钱里就行了。被告人王某某乘岳秀云向前走时,携款逃跑。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