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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功能和主要功能的源程序代码相同或近似的两款软件,开发时间在前的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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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侵权 功能 程序代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772号(2015年7月21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837号(2015年11月30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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