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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格式条款虽进行字体加黑处理,但因合同存在大量加黑条款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合理注意的,应认定未尽到合理提请义务,条款无效

————孙某某诉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公司网络购物管辖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孙某某诉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公司网络购物管辖权纠纷案

  原告:孙某某,男,1994年9月6日生,住张家港市塘桥镇青龙村。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原告孙某某因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4年11月26日,其在被告经营的苏宁易购网站浏览打印机时看到惠普打印机的广告宣传:“全球体积最小的彩色激光打印机!购物再送最高一年话费HP彩色激光打印机ColorLaser2014年11月26日JetCP1025”,原告认为涉案产品全球体积最小,应该很便于携带,于是购买了6台“HPCP1025”打印机。2014年11月29日,原告收到涉案产品发现又重又大,跟原告正使用的打印机相比看起来体积并不小。原告怀疑被告广告所描述的“全球体积最小的彩色激光打印机”涉嫌虚假宣传,上网查询得知涉案产品的尺寸为402.1×399×251.5毫米,而富士施乐CP105b打印机的尺寸为394×304×234毫米,涉案产品并非被告所描述的全球体积最小的彩色打印机。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对其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负责,原告基于信赖被告对产品的广告宣传而购买涉案产品,而被告却使用了虚假的广告宣传,被告的行为足以认定为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9954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赔偿金2986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宁易购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原告注册苏宁易购会员时在线签署的《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第十三条“若您和苏宁易购就会员章程的订立和履行等事宜产生争议的,您和苏宁易购均一致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苏宁易购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该条文已加粗提醒注册申请人注意,且符合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有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据此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苏宁易购公司系苏宁易购网站的运营方,孙某某因其在苏宁易购网站购买苏宁自营的彩色激光打印机产生纠纷。孙某某在苏宁易购网站注册用户时,点击同意苏宁易购公司提供的《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及网站规则后,可以获取会员账号及密码,并享受会员服务。《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第十三条约定“若您和苏宁易购就会员章程的订立和履行等事宜产生争议的,您和苏宁易购均一致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苏宁易购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该部分字体加黑)。
  另查明,本案网络交易的收货地为张家港市塘桥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本案纠纷系因信息网络方式购物所引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苏宁易购公司主张孙某某应根据其注册时确认同意的《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按照章程中关于“同意以苏宁易购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因苏宁易购公司系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与孙某某约定管辖法院,该约定排除了以合同履行地即孙某某住所地也是网购产品收货地张家港市法院管辖,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孙某某主张诉讼权利的成本,故苏宁易购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孙某某的注意。《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中关于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系苏宁易购公司自行制定、通过网站对外公示,孙某某要准确查阅该约定了解其内容,需在大量的网络信息中予以检视获悉,而无法直观且显而易见地知晓,因此,尚不足以认定苏宁易购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孙某某注意,故本案协议管辖条款对孙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苏宁易购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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