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免费师范生因自身不配合参加教育部门及用人学校组织的招聘活动,导致未能落实任教学校,其要求确认教育部门违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黄某某诉江苏省教育厅不履行教育行政协议案

裁判规则

  根据我国(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黄某某诉江苏省教育厅不履行教育行政协议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苏行终字第00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199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教育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沈健,江苏省教育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许李军,江苏省教育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欣,江苏省教育厅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华东师范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663号。

  法定代表人陈群,华东师范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诉江苏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14)宁行初字第2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被上诉人省教育厅的委托代理人许李军、程欣,原审第三人华东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华东师大)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2011年9月,黄某某作为乙方,省教育厅作为丙方、华东师大作为甲方签订了《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表明黄某某的生源地为无锡市,所学专业为地理科学。该协议关于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为:乙方“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丙方“做好接受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2013年11月6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14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师范生编制计划。确保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寒假期间组织师范生专场招聘活动,确保大多数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2014年5月底前,确保90%师范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2014年6月底仍未签约的师范生,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确保师范生离校前全部落实任教学校。

  省教育厅于2013年11月22日下发《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江苏籍国家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12月底前与本地区2014年江苏籍师范生联系,了解需求情况,落实就业岗位;会同当地人社和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师范生编制计划;安排本地区2014年师范生供需见面和招聘活动,为每一位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在2014年5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2014年江苏籍师范生就业工作,确保2014年师范生全部落实到中小学校任教有编有岗。省教育厅将《2014年江苏籍国家免费师范毕业生分市人数表》作为上述通知的附件一并下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2014年2月29日,无锡市南长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南长区教育局)向南长区编委报送《南长区教育系统关于2014年录用新教师的请示》,该请示写明:该地区拟招录中学地理教师2人,其中免费师范生1人。《2014年江苏籍国家免费师范毕业生分市人数表》及《2014届无锡籍免费师范生信息汇总》可证明,无锡市2014年师范生共9人,在华东师大就读的为3人,其中1人为黄某某,其专业为地理科学。

  另查明,2013年12月间,南长区教育局负责师范生就业安置的工作人员与黄某某等师范生联系,告知其在寒假期间到南长区教育局面谈就业问题。黄某某接到电话后,请其母亲到南长区教育局了解情况,南长区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和其母亲说明了情况,并请其母亲转告黄某某,在寒假期间本人到南长区教育局面谈。因黄某某未到,寒假结束前,南长区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再次与黄某某通电话,告知其抽时间到南长区教育局面谈就业问题,但黄某某仍未到。2014年4月3日,南长区教育局的工作人员与黄某某发手机短信息联系:“请将你的就业推荐表、协议书和个人简历近期送到南长区教育局”,黄某某答复“好的,我清明节会赶回无锡的,到时候立即让我母亲送给你”,南长区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回复“我们清明节三天也上班的,你可以自己送来”,黄某某答复“我还没有毕业呢,我的毕业论文还有点问题,要等我拿到毕业证书才正式毕业。我母亲一直很配合和支持你们工作的,她会送过来的,我等到七月份毕业会来见你们的”,南长区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回复“我们假期都上班的,你跟你母亲一起把材料送过来,不会耽误你很多时间,也希望你配合我们的工作”。2014年清明节期间,黄某某之母将黄某某的就业推荐表等材料送至南长区教育局,南长区教育局告知其需与黄某某本人面谈,要求黄某某本人递送有关材料,故未接收黄某某之母递送的材料。因新招录的教师须在当地人社部门指定医院参加体检,2014年4月22日,南长区教育局工作人员与黄某某发手机短信息:“24日早上6:20前到南长区教育局集中,带好身份证和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体检费370元(自理),空腹。请务必参加,否则无法办理录用手续”,次日,该工作人员给黄某某打电话,提醒其不要忘了参加体检。4月24日,黄某某未按要求参加体检,南长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给黄某某打电话,但因黄某某手机关机,未能取得联系。体检结束后,该工作人员路遇黄某某之母,告知其黄某某未参加体检并告知不参加体检将无法办理就业手续。之后,该工作人员将黄某某未参加体检等情况报告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教育局将该情况上报省教育厅,该工作人员也与省教育厅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联系。2014年5月5日,省教育厅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与黄某某通电话,告知其到南长区教育局参加体检,并告知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南长区教育局参加体检,可能失去就业的机会。黄某某称其知道了,但可能回不去。5月6日,黄某某向南长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发手机短信息:“为了配合你们我已经提前在华师大体检过了,其他同学有的还没有去。对于体检结果,我个人没有权限拿到,你们诚心要我的话,可以通过组织上直接和华师大联系要这份表格,我们学校老师是比较好说话的,你们可以直接联系”。南长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复“体检是其中的一个程序,而且我们招聘新教师都是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体检的,我们不可能去问你们学校要体检结果。而且你要清楚,我们用人单位必须首先要跟毕业生见面,这才是最重要的程序。所以请你本周五内(2014年5月9日之前)到我局面谈,地址: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路12号。若你本周还是不来见面,我们将视同放弃”。黄某某仍未按照要求到南长区教育局面谈及参加体检,其毕业后未能在无锡市南长区学校任教。

  又查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2〕2号文件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12〕2号文件写明:《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该《意见》要求:“免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

  原审法院认为: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