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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以下发“任务单”的形式指令相关组织实施针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江苏博龙广告公司诉南通市政府下发“任务单”行政行为违法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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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江苏博龙广告公司诉南通市政府下发“任务单”行政行为违法案


  
(2015)参阅案例27号


  原告:江苏博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外环西路。

  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通市世纪大道。

  第三人: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青年东路。

  原告江苏博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龙广告公司)因不服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通市政府)行政其他行为一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博龙广告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依法成立的广告公司,1998年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在南通大饭店东南角依法设立了高立柱灯箱广告塔(以下简称广告塔)。2010年4月,经向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通市工商局)申请,取得了涉案广告牌的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2011年8月14日,该广告塔被人非法毁损。后经报警了解到,系被告下属机构南通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治办)指令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拆除了该设施。原告认为,南通市政府并非广告监督管理的合法主体,无权做出相关行政行为。综治办给文峰集团下发任务单属于越权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被告在指令文峰集团强制拆除广告塔前没有对原告进行告知,拆除时也没有通知原告到场,拆除后更没有将该设施返还原告,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指令文峰集团拆除原告涉案广告塔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85095元。

  被告南通市政府辩称:涉案广告塔已经超过了批准使用的期限,属于违法广告设施。被告下属综治办下达任务单合法有据,任务单发放对象适当。广告塔是在任务单规定的期限外被拆除的,任务单与广告塔被拆除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文峰集团述称:其是根据综治办的指令拆除了涉案广告塔。该广告设施已超过批准使用的期限,属于违法广告设施。原告的该违法设施严重影响了其下属企业的合法权益。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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