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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顾某1、钱某某与顾某2、顾某3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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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黄某某诉顾某1、钱某某与顾某2、顾某3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5)启民重初字第00006号
  二审:(2015)通中民终字第02934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某(曾用名:茅鑫)。
  被告(上诉人):顾某1、钱某某。
  第三人:顾某2、顾某3。
  2006年1月,黄某某因贷款所需找到从事中介业务的顾某3,双方商定由黄某某将其名下的启东市汇龙镇新凤楼A幢402室房屋以出售形式过户给顾某3,顾某3以该房向银行贷款,所得贷款由黄某某使用。2006年1月4日,两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并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月8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顾某3收取房产过户费、贷款代理费等共计12000元,用黄某某的房产申请贷款,所得贷款交黄某某使用;在黄某某还清贷款前,房产证由顾某3保管,不影响黄某某居住,顾某3未经黄某某授权无权作他用;该房产生的权益归黄某某,待黄某某还清贷款后,顾某3再将房屋过户给黄某某。当月19日,案涉房屋过户至顾某3名下。2010年8月,顾某3瞒着黄某某垫资提前还贷,并以案涉房屋作抵押另行向启东市邮政储蓄银行贷款22万元。黄某某在收到顾某3所发的手机短信后将还款改存至邮储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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