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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标示的打折价格明显高于促销前销售价格与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价格的,构成价格欺诈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京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王某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保护;京东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京工商经开分处字(2015)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网络保全公正书及京发改价格处罚(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
  王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京东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王某某属于消费者,理应受消法保护;京东公司的欺诈行为已经被行政部门认定并且做出处罚,欺诈事实构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存在瑕疵,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叁佰陆拾度公司述称,同意京东公司的上诉请求。
  王某某于2015年8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公司退还货款7180元;三倍赔偿21540元;承担公证费800元;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26日,王某某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巴宝莉男包1个,京东价5200元;购买巴宝莉女包1个,京东价1980元,共付款7180元,京东公司开具发票。
  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京发改价格处罚[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4年6月26日,“京东商城”销售巴宝莉,男包、女包,网页标示“BURBERRY巴宝莉男款黑色PVC斜挎邮差包3876181专柜5折封顶—京东自营,正品保证!特惠持续,永不落幕……京东价:¥5200.00参考价:¥11400(划线)”和“BURBERRY巴宝莉女士巧克力色PVC迷你手提包3882027专柜5折封顶—京东自营,正品保证!特惠持续,永不落幕……京东价:¥1980.00参考价:¥4560(划线)”。经查,上述男款黑色斜挎包从2014年5月26日至5月31日销售价格为5700元,从6月1日至6月30日销售价格为5200元。女士巧克力色迷你手提包从2014年5月26日至5月31日销售价格为2280.00元,从6月1日至6月30日销售价格为1980.00元。“5折封顶”是在参考价基础上打5折。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警告和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作出京工商经开分处字(2015)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网站www.jd.com上对商品编号984951的商品“BURBERRY巴宝莉男款黑色PVC斜跨邮差包”、商品编号为984939的商品“BURBERRY巴宝莉女士巧克力色PVC迷你手提包”宣传“巴宝莉(BURBERRY)是英国国宝级品牌,由托马斯巴宝莉于1856年在英国创立,100多年来,BURBERRY成为了一个最能代表英国气质的品牌…BURBERRY最能体现英伦风范,音译称巴宝莉或者博柏利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另查明,叁佰陆拾度公司为www.jd.com网站的经营者和所有者,京东公司为华北地区京东自营商品的销售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从京东商城购买了巴宝莉男包和女包,京东公司为涉案产品的销售方,并由京东公司开具发票,故王某某与京东公司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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