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王某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并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保护;京东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不应当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京工商经开分处字(2015)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网络保全公正书及京发改价格处罚(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
王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京东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王某某属于消费者,理应受消法保护;京东公司的欺诈行为已经被行政部门认定并且做出处罚,欺诈事实构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存在瑕疵,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叁佰陆拾度公司述称,同意京东公司的上诉请求。
王某某于2015年8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公司退还货款7180元;三倍赔偿21540元;承担公证费800元;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26日,王某某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巴宝莉男包1个,京东价5200元;购买巴宝莉女包1个,京东价1980元,共付款7180元,京东公司开具发票。
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京发改价格处罚[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4年6月26日,“京东商城”销售巴宝莉,男包、女包,网页标示“BURBERRY巴宝莉男款黑色PVC斜挎邮差包3876181专柜5折封顶—京东自营,正品保证!特惠持续,永不落幕……京东价:¥5200.00参考价:¥11400(划线)”和“BURBERRY巴宝莉女士巧克力色PVC迷你手提包3882027专柜5折封顶—京东自营,正品保证!特惠持续,永不落幕……京东价:¥1980.00参考价:¥4560(划线)”。经查,上述男款黑色斜挎包从2014年5月26日至5月31日销售价格为5700元,从6月1日至6月30日销售价格为5200元。女士巧克力色迷你手提包从2014年5月26日至5月31日销售价格为2280.00元,从6月1日至6月30日销售价格为1980.00元。“5折封顶”是在参考价基础上打5折。上述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警告和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作出京工商经开分处字(2015)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网站www.jd.com上对商品编号984951的商品“BURBERRY巴宝莉男款黑色PVC斜跨邮差包”、商品编号为984939的商品“BURBERRY巴宝莉女士巧克力色PVC迷你手提包”宣传“巴宝莉(BURBERRY)是英国国宝级品牌,由托马斯巴宝莉于1856年在英国创立,100多年来,BURBERRY成为了一个最能代表英国气质的品牌…BURBERRY最能体现英伦风范,音译称巴宝莉或者博柏利等”。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另查明,叁佰陆拾度公司为www.jd.com网站的经营者和所有者,京东公司为华北地区京东自营商品的销售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从京东商城购买了巴宝莉男包和女包,京东公司为涉案产品的销售方,并由京东公司开具发票,故王某某与京东公司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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