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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要从行为的违法性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判断

————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知识产权诉讼中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4)榕民初字第1026号
  二审:(2016)闽民终189号
  【案情】
  原告: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
  被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棱公司)。
  被告: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多棱公司)。
  恒盛公司一审诉称:恒盛公司系生产合金钢丸、钢砂的企业,多棱公司也是生产钢砂产品的企业。为了垄断钢砂行业,2003年多棱公司向法院提起恒盛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诉讼,因没有事实依据,申请撤诉。2007年5月15日,多棱公司在仍然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恒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钢砂产品,销毁未出售的样品与半成品、成品,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起诉时,多棱公司向法院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并实施了保全恒盛公司的相关产品和账户及4000袋成品钢丸、钢砂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维持多棱公司的“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有效的决定被北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M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和裁定否定,多棱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准许。多棱公司恶意诉讼,并向法院错误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造成恒盛公司被查封的财产变质、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厦门多棱公司为多棱公司的保全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多棱公司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恒盛公司造成钢砂钢丸货值损失,赔偿恒盛公司467530元及孳息损失(自2007年9月18日起到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多棱公司与厦门多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多棱公司与厦门多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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