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经电话联系并提供信息,从一名假证制作人员(身份不明)处制作了“水某”名字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2016年6月17日,公安交警在杭州市萧山区通某执勤检查时,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了上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向他人(身份不明)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照片,从而伪造了一本其本人的驾驶证。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在杭州市萧山区通某上被执勤的交警检查时,其使用了上述伪造的驾驶证。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审核结果、审核结论,查询结果,驾驶人详细信息,网上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工作证复印件,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陈某应两罪并罚。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某系累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系坦白,提请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二百八十条之一、第
六十九条、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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