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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选择按照网络购物合同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应成为网络购物合同的共同被告

————小刘诉A商贸有限公司、天猫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小刘诉A商贸有限公司、天猫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4月,小刘(化名)于A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上开设的“A电子专营店”购买了10件移动硬盘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价款共计5000元。小刘收到货物后,发现10件移动硬盘均为假冒产品。后小刘向该商贸有限公司、天猫公司申请退赔,天猫公司指令支付宝公司向李某退还了全部货款。但A商贸有限公司、天猫公司拒绝履行天猫商城网站上承诺的“正品保障”义务,按照退一赔四的标准赔偿。李某向仙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商贸有限公司按照其承诺的退一赔四标准向其赔偿20000元,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A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赔偿20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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