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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心理等方面综合考量毒品犯罪主观是否明知

————邹某某走私毒品案

裁判规则

  走私毒品罪是故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邹某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有走私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邹某某辩称:其不知道所带行李中藏有毒品,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邹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所携带的行李中藏有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毒品罪。同时,邹某某的辩护人对量刑部分亦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邹某某属犯罪未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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