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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系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徐某某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

裁判规则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徐某某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行初字第11号(2012年5月14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行终字第103号(2012年8月1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原审第三人:苍南县赤溪供销合作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5年2月15日,徐某某与浙江省苍南县赤溪供销合作社签订协议,其中载明徐某某的父亲徐观富于1958年大合并期间将涉案房屋折价入股赤溪供销社,并约定赤溪供销社赔偿3500元给徐某某,拆建后的涉案房屋归赤溪供销社所有和使用。徐某某于1985年4月15日领取房屋赔偿费3500元,于1985年5月20日领回股金400元。1992年2月11日,苍南县人民政府针对赤溪区公所《关于徐某某的私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出《关于对徐某某赤溪房产问题的批复》(苍政发[1992]40号),认为赤溪供销社同徐某某签订的产权转移协议有效,该房产权应属赤溪供销社所有。2011年11月28日,苍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徐某某作出《关于“关于要求退还赤溪镇中街徐观付(富)所有的两间平房的报告”的复函》。2012年2月7日,徐某某针对该批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审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批复虽是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针对赤溪区公所《关于徐某某的私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出的批复,但苍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关于“关于要求退还赤溪镇中街徐观付(富)所有的两间平房的报告”的复函》中将该批复内容告知原告徐某某,已将批复内容外化,且该批复对徐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告认为被诉批复属于内部批复而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被诉批复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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