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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某与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非北京户口当事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徐某某与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8594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樊丽霞,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小年,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欣;人民陪审员:田宝贵、董德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良胜;代理审判员:朱文君、周明珠。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3年原告欲在北京买房,在看了数个楼盘准备出手之时,被告听说了,就动员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经过协商,2003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徐某某女士买下石景山区碣石坪××号楼1单元0506号房屋,共计金额212670元整。经朱某某女士办完房本后,将此房过户给徐某某女士。”2003年10月11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向北京城建住宅合作社交纳了全部购房款212670元,领取了房屋钥匙。随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人住,一直居住至今。2004年10月,该房的房产证书办理完毕,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石私字第107×××号。原告得知后,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不予配合,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北京市石景山区碣石坪××号楼1单元0506号房屋过户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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