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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在于对善意第三人债权的保护

————王某某诉陆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诉陆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227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117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志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明聪,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锦璇。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冰宁;代理审判员:靳羽、胡欣。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9日。
  原告王某某诉称,吴某某于2010年10月17日向王某某借款35万元,王某某多次催要均被拒,同时查明吴某某与陆某某系夫妻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某与陆某某向王某某连带返还借款35万元及从2010年10月17日开始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某某和陆某某承担。
  被告吴某某辩称,同意还款,没有其他意见。
  被告陆某某辩称,请求法院判令驳回王某某对陆某某的诉求。王某某提交的《借条》系其与吴某某合谋串通捏造的,时间上倒签,内容不真实。理由如下:(1)2010年10月期间,吴某某经营厦门凤凰居咖啡有限公司,公司有盈利,吴某某没有再经营其他行业,无须向王某某借这么大笔款项。况且,王某某与吴某某长期非法同居,存在婚外情,还恐吓陆某某,陆某某就是因此才与吴某某离婚,王某某提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第7899号民事判决书上体现的第三者王丽娜就是本案的王某某。在上述离婚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吴某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即与第三者同居,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给陆某某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判令吴某某支付陆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2)吴某某为王某某提供(2011)思民初字第7899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该判决书系陆某某与吴某某的离婚判决书,王某某不可能持有,从这点也可看出王某某与吴某某互相串通。(3)从(2011)思民初字第7899号案件档案可看出,王某某与吴某某经常一起发短信恐吓、侮辱陆某某,王某某使用的电话号码与其本案起诉状上的号码一致,从王某某所发的短信内容亦可看出本案系王某某与吴某某精心策划、合谋串通的。(4)吴某某在(2011)思民初字第7899号离婚案件中从未提过有向王某某借款的情况,本案的借款为王某某与吴某某捏造的。
  吴某某出具给王某某一份《借条》,写明借款人吴某某向王某某借35万元,落款时间为2010年10月17日。陆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陆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思民初字第78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无涉及上述王某某主张的吴某某借款35万元的事实。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5月8日,王某某和陆某某双方有互相谩骂的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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