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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戒价值较高并非单纯的生活用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穆某与石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钻戒是在婚姻关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2014年3月,穆某某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石某某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个月便因家庭开销问题产生矛盾,不断争吵。2013年6月中旬,石某某不顾我的再三反对,强行与我发生不安全性行为,导致我怀孕。由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且怀孕期间服用了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于是和他商量后决定做人流术,我的母亲专程从老家来京照顾我生活。然而在术后当天,石某某依然不顾及我的身体状况与我争吵,还对我的母亲恶语相加,出手伤人,让我忍无可忍。尽管我术后身体尚未恢复,但我仍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石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要求石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由石某某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石某某辩称:我与穆某某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我是初婚,穆某某系再婚。结婚前,我给过穆某某31800元作为定亲的彩礼,其中2万元是穆某某给我出的,我实际支付了11800元。为了与穆某某结婚,我为其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貂皮大衣等物品,价值十几万元。2013年2月,我发现穆某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常交往,同年四月底、五月初,穆某某向其单位提出与我离婚,穆某某本人于5月和7月都曾提出要与我离婚。穆某某怀孕后,我提出要这个孩子,但穆某某强烈要求不要。我当时希望和穆某某继续生活,为了与穆某某和好,我为其购买了38000元的钻戒,而穆某某却无和好之意,反而将我的汽车划了。现我同意与穆某某离婚;婚后双方父母给付的礼金(改口费)30万元应当平均分割;穆某某赔偿我汽车修理费2万元、购买钻戒费用38000元;退还婚前我向其支付的彩礼11800元及为其购买的金戒指、金项链和金手链。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穆某某、石某某于2012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债务。双方婚后不久,因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12月下旬开始,双方分居至今。
  2012年12月9日,穆某某、石某某举行婚礼之时,穆某某父母向石某某支付礼金(改口费)20万元,石某某父母向穆某某支付礼金(改口费)10万元。庭审中,穆某某称其与石某某产生矛盾后,已将上述礼金中的20万元退还自己父母,10万元退还给了石某某父母。石某某认可收到了该款。
  穆某某、石某某登记结婚前,石某某将31800元(其中20000系穆某某所出)作为彩礼给付穆某某之母,并为穆某某购买了金戒指、金项链等物品。2013年12月9日,石某某为穆某某购买了钻戒一枚,价款为38000元。
  2013年8月,穆某某、石某某在发生争吵后,穆某某将石某某婚前购买的帕萨特轿车划伤,后石某某将该车予以修理。庭审中,石某某称并未将该车修好,经一家4S店认定,修复该车需支付修理费228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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