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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老年人走失溺亡的,需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黄某1、黄某2等诉江阴市爱晚庭护理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安全保障义务系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黄某1、黄某2等诉江阴市爱晚庭护理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4)澄青民初字第0234号
  二审:(2014)锡民终字第01776号
  再审:(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38号
  【案情】
  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江阴市爱晚庭护理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晚庭公司)。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4日,黄某1将其母亲柏银枝送至爱晚庭公司处居住养老。期间,黄某1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2014年1月29日9点25分,爱晚庭公司打电话告之其母亲走失。黄某1迅速报警,并赶至爱晚庭公司处。爱晚庭公司告知黄某1,其母亲于当天6点30分左右吃完早饭,大约于7点半左右外出,公司派出人员四处寻找,均未找到柏银枝。黄某1遂与爱晚庭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到江阴市公安局南闸派出所报警并作了笔录,报告柏银枝失踪事宜。2014年1月30日12点左右,黄某1接到青阳派出所电话,称在青阳杨庄发现一女尸。黄某1急忙赶到青阳派出所,发现照片上的人正是柏银枝,已在杨庄一水沟里溺水身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爱晚庭公司赔偿交通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48385元、丧葬费22993.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按80%计算,总额为185102.80元。
  被告爱晚庭公司辩称:1.黄某1与爱晚庭公司签订的自费代养协议中约定爱晚庭公司对柏银枝提供介助型服务,爱晚庭公司按照协议书履行了服务代养义务。但该服务无专人进行看护,故柏银枝在早餐后自行安排活动离幵爱晚庭公司处,爱晚庭公司无权阻止,更无权限制柏银枝的自由,且爱晚庭公司的门卫在柏银枝外出时履行了询问关照的义务。2.黄某1在签订自费代养协议的同时认可了爱晚庭公司提供的入院告知书,该两份协议均明确柏银枝外出造成的损失与爱晚庭公司无关。3.黄某1在办理送养时,既未向爱晚庭公司如实告知柏银枝的健康状况及病史,也未如实告知柏银枝在送养前经常离家出走的情况,误导爱晚庭公司接收了柏银枝。黄某1在选择服务要求时仅选择了介助型服务,直接导致了柏银枝走失的后果,应由黄某1对柏银枝的意外死亡负担全部责任。4.柏银枝是因为意外造成的死亡,与爱晚庭公司没有关系,故爱晚庭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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