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由于医疗机构未能作出诊断的过错行为与胎儿出生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对夫妻终止妊娠生育选择权的侵犯,应当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陈某1、廖某某、陈某2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医疗机构多次对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1、廖某某、陈某2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
  廖某某与陈某2系夫妻。廖某某因停经1月余,于2006年6月9日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下称重医附一院)就诊,诊断为早孕,并于2006年8月11日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廖某某于2006年8月11日在重医附一院进行了血清学产前筛查,2006年8月16日检测结果确定为“胎儿21三体风险值高危,建议进一步就诊”。嗣后,重医附一院对廖某某作了两次羊水穿刺未见明显异常后,于2006年10月10日为原告廖某某作脐带穿刺进一步检查。当日,因原告廖某某的胎儿过小,抽取脐血失败。在廖某某及家属一再要求下,重医附一院于2006年10月27日依据前两次羊水培养的情况作出胎儿羊水染色体“核型正常,G显带未见明显异常”的检验报告。此后,廖某某一直在重医附一院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2006年12月29日在重医附一院剖腹产下陈某1。陈某1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医附一院诊断为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因此,陈某1、廖某某、陈某2认为重医附一院在对廖某某的产前检查中存在医疗过错,未及时发现胎儿患21三体综合征及其他病变的症状,违背风险告知义务而侵犯了原告廖某某、陈某2的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造成原告陈某1从出生即终身残疾,故起诉要求被告重医附一院赔偿陈某1康复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20万元、护理费36万元及陈某1、廖某某、陈某2共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66万元。并申请对原告陈某1的伤残程度和护理费进行鉴定,以确定具体的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