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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移动公司充值中心修改充值卡数据,并将充值卡明文密码出售的行为属于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构成盗窃罪

————程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充值卡明文密码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程某某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对象 充值密码 商业秘密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职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充值卡密码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盗窃罪中所指公私财物,而是一种商业秘密,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充值卡密码不是充值卡,不能以充值卡标明的金额作为充值卡密码的价值,也不能依据销赃数额确定本案的犯罪数额;程某某窃取充值卡密码的行为,侵犯的是移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移动电话业务专营权,不是财物所有权或管理权,故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鉴于程某某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赔,未造成实际严重危害后果,且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建议对程某某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5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多次通过互联网,经由西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移动公司)计算机系统,非法侵人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公司)充值中心,采取将数据库中已充值的充值卡数据修改后重新写入未充值数据库的手段,对已使用的充值卡进行非法充值后予以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77.5万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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