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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为此收受他人贿赂的,以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并罚

————陈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裁判规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被告人陈某某,原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曾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侦查,2014年5月21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4年9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违反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授意、批准将农业厅下属事业单位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以下简称育种中心)的国有划拨土地非法转让用于经营性开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1059297亿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底至2005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多次召集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育种中心与深圳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然公司)非法转让、合作开发国有划拨土地400亩(实测面积402.54亩),并签批了两份协议,其中100亩土地(实测面积106.97亩)以每亩63.8万元的价格转让,其余300亩土地(实测面积295.57亩)由双方合作开发,按3:7比例分配收益。经陈某某批准,育种中心与深圳泰然公司违反《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规,采取虚设交易条件、劝退竞买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使武汉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下属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泰然公司)以挂牌底价3.6229亿元取得该宗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为此,陈某某多次收受深圳泰然公司董事长马新建等人贿赂。案发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涉案地块交易过程违法,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应予以注销。截至案发,武汉泰然公司缴纳了国有土地出让金1.81145亿元,向育种中心支付土地转让及收益分配款共计3.421655亿元。经评估,涉案土地价值共计10.6572347亿元,违规转让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424129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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