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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已尽到注意义务的,对于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免责

————胡某诉秦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安全保障义务人已....(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胡某诉秦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胡某及其朋友在被告秦某经营的酒店就餐、饮酒。用餐结束后,胡某与朋友一起下楼时在距离地面约七、八级台阶的时候,不慎摔到地面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伤。胡某认为其在秦某经营的酒店消费,秦某有义务保证其生命健康,其受伤系因秦某疏于对酒店楼梯湿滑的地面进行处理,秦某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秦某则认为,酒店楼梯是清洁干燥的,胡某摔伤是由于其饮酒造成,从当时酒店录像观察,胡某下楼时有随行友人搀扶,其并无侵权的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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