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合法取得的通话录音可作为证据使用

————杨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案

裁判规则

  通话录音具备真实....(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831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6720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志东,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王茜。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珊;审判员:周岩、种仁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9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杨某某诉称
  徐某某多次向杨某某借款,向杨某某出具了落款日期为2007年9月15日金额为20万元的借据,落款日期为2010年5月12日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落款日期为2011年5月12日金额为20万元的借据,均承诺了还款日期。另有部分借款徐某某未书写借款凭证。至今,尚有45万元借款未偿还。现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某向杨某某偿还借款45万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徐某某承担。
  2.被告徐某某辩称
  认可借款关系。徐某某共向杨某某借得45万元,共出具了三张借款凭证。其中,两笔借款各20万元系支票,一笔5万元入至徐某某之妻田莉账户。现徐某某已向杨某某还款25万元,同意再偿还剩余20万元借款。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杨某某(出借人)与徐某某(借款人)系借贷关系。2007年至2011年间,杨某某分次向徐某某出借了钱款。
  庭审中,杨某某提交了:(1)落款日期为2007年9月15日的借据,载明“本人徐某某从杨某某处借20万元整,本人争取在2011年年底前归还,特立此据,借款人徐某某”;(2)落款日期为2010年5月12日的借条,载明“本人徐某某从杨某某处借5万元,本人保证6月15日左右归还,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给田莉,借款人徐某某”;(3)落款日期为2011年5月12日的借据,载明“本人徐某某从杨某某处借20万元整,本人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归还,特立此据,借款人徐某某”。双方确认,徐某某仅向其出具了上述三张借款凭证,书写时间均为2011年5月12日,书写地点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附近的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附近的露雨轩茶舍,在场人员为杨某某和徐某某。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