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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财产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毕某某诉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家港市某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毕某某诉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家港市某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某日15时许,张家港市某某中学初一学生离开教室,为接下来的军训做准备。该班学生毕某某在走廊的铁门处将同班同学朱某某挤碰到门框上后,来到不远处的楼梯口准备下楼,朱某某在毕某某背上推了一把,毕某某顺势跳下数级楼梯,致右脚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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