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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裁判规则

  在执行程序中,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案情】
  案外人: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今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西湖支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以下简称朝晖支行)。
  被执行人:道道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公司)。
  被执行人:方某某。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某、西湖支行、朝晖支行与道道公司、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道道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52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产权委托拍卖。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古今公司向杭州中院主张租赁权,并提供了其与道道公司在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20年租赁期租赁合同一份和支付租金10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2014年5月9日,杭州中院向古今公司送达了告知书,决定对案涉房产实行不带租拍卖。
  古今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杭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租赁权,请求撤销告知书,保护案外人的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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