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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特别强调某种配料、成分而未标示添加量或含量的,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合法的食品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
  原告: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六奇,该局局长。
  原告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奥康公司)不服被告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台工商局)作出的东工商案字[2012]第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奥康公司诉称:1.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告经营的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标签上的“橄榄原香”是对产品物理属性的客观描述,并非对橄榄油这一配料的强调;橄榄油是普通的食用油配料,不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不需要标明含量或添加量。被告东台工商局认定原告经营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标签上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错误的。2.被告执法程序错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应以检验数据为准,被告未正式检测即对原告作出处罚,程序违法。3.该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适用的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综上,请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原告奥康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处罚决定书,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
  (2)盐城工商局苏盐工商复字[2012]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
  (3)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所编的教材《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证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才需要标明添加量或含量。
  被告东台工商局辩称:1.我局认定事实正确。原告奥康公司销售给东台市国贸千家惠超市(以下简称千家惠超市)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标签正面突出“橄榄”二字,配有橄榄图形,吊牌写明“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未注明添加量,这就属于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某种有价值、有特性配料而未标示添加量的情形。2.我局处罚程序合法。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通过技术检验确定,而食品标签的标注内容一目了然,无需检测。3.我局适用法律准确。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在《食品安全法》生效后,即视为食品安全标准之一,直至被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替代。因此,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被告东台工商局提交以下证据:
  (1)第一组证据:原告奥康公司、千家惠超市的营业执照,对千家惠超市现场检查笔录,对奥康公司职员薛峰、千家惠超市职员生卫华的询问笔录,奥康公司、千家惠超市委托书,被告东台工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等,证明奥康公司经营销售的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橄榄油这一配料,但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
  (2)第二组证据:薛峰制作并加盖原告奥康公司印章的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经营情况一览表,千家惠超市包括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在内的商品销售汇总报表及库存商品汇总报表,证明奥康公司经营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的进价、销价、数量、销售额、净利润。
  (3)第三组证据: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核审表、重大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等,证明被告东台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4)第四组证据:本案的其他材料,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依据。
  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原告奥康公司对被告东台工商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第一组、第三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东台工商局对原告奥康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东台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奥康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原告奥康公司购进净含量5升的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290瓶,加价销售给千家惠超市,原告获得销售收入 34 800元,净利润2836.9元。
  2012年2月21日,被告东台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千家惠超市检查时,发现上述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
  另查明,上述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名称为“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其标签上有“橄榄”二字,配有橄榄图形,标签侧面标示“配料:菜籽油、大豆油、橄榄油”等内容。吊牌上有文字描述:“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 100%特级初榨橄榄油,洋溢着淡淡的橄榄果清香。除富含多种维生素、单不饱和脂肪酸等健康物质外,其橄榄原生精华含有多本酚等天然抗氧化成分,满足自然健康的高品质生活追求。”
  被告东台工商局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调查,并于5月9日向原告奥康公司送达东工商经听告字[2012]915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5月1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东工商案字[2012]第 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836.9元和罚款 57 163.1元,合计罚没款60 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盐城工商局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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