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扬州分行与中显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
【案情】
异议人(案外人):江苏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再担保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扬州分行)。
被执行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显公司)。
交行扬州分行与中显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一、中显公司欠交行扬州分行借款本金4439577元及利息、逾期罚息38633.08元(计至2014年6月20日,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此款定于2014年9月13日前由中显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二、被告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中显公司及连带责任人均未履行义务,交行扬州分行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询到中显公司在兴业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兴业扬州分行)403510100100111353账户(以下简称353账户)内有银行存款。2014年9月18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扬邗执字第1936号扣划通知书,将前述账户内存款4676427.36元扣划至该院执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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