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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准毕业生可以以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郭某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规则

  尚未获得毕业证书....(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郭某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  原告:郭某某,住南京市茶南仁园。
  被告: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汉中路159号金泽大厦。
  原告郭某某因与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系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10月原告至益丰公司处进行求职登记,经益丰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核,同意试用。200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2008年7月,益丰公司以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持有异议为由,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仲裁决定,以郭某某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终结仲裁活动。郭某某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
  被告益丰公司辩称:郭某某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为在校学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在校学生纳人参保范围,亦充分说明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此外,益丰公司在招聘简章及与郭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录用条件是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而郭某某2008年7月才毕业,其签约时并不具备益丰公司要求的录用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实习合同,该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请求驳回郭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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