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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利用自有物业配套设施自行提供物业服务的,法院宜依申请适当调整物管相对独立区域的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标准

————重庆佳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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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重庆佳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佳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桂公司)。
  被告(上诉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百公司)。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云阳县重百商场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百业委会)。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佳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庆公司)。
  2006年5月16日,重百公司(乙方)与佳庆公司(甲方)签订商业用房预期购买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屋作为开办重百云阳商场的经营场地(总面积为18304.36平方米,4楼以下及地下室为商场用房,5、6楼为住宅);乙方购房单价中包括商业用房出售范围内的消防设备设施、给排水设备设施、供配电设备设施、建筑物配套土建工程及外墙立面装饰安装、室外环境市政安装配套土建工程等内容。所购房屋投人使用后,重百公司一直利用物业自身配套的设施设备对商场内部区域、商场大楼两侧的共用楼道、电梯以及商场外部购物广场提供物业服务,并自行承担了电梯维修、垃圾清运、人防消防和相应人工工资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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