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正常的账务往来期间控制公款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姚某某挪用公款、贪污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国家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姚某某挪用公款、贪污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西蔵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韦(1990)林中法刑判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皖刑事终审判决书(1990)刑判字第8号。
  2.案由:姚某某挪用公款、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代理检察员张鹏。
  被吿人(上诉人):姚某某,男,40岁,汉族,大学,江苏省睢宁县人,捕前系西藏林芝地区文化局业务科副科长。因贪污、挪用公款于1990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后因病在林芝地区人民医院保外就医。
  一审辩护人:王鹂,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润;审判员:阿旺、曹勇。
  二审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平措次仁;审判员:张若冰、洛桑卓玛。
  再审法院:西藏自治区髙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益喿;审判员:欧珠,明玛次仁;代理审判员:马玉魁,李东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2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地区检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姚某某于1986年12月27日,用电视台购器材款2.1万元,购买一辆五吨解放牌汽车作为电视台生活车,地区财政局不予报销车款,姚将此车以1.8万元卖给一个体户,姚将此款归为己有。1987年7月,姚将电视台干部刘x还的300元公款锁入自己办公桌内,未交财务,由于有关部门清查帐目,姚拿出300元现金给刘X,让其出具300元未还的欠条,以图隐瞒事实。1987年元月,姚在西藏广播电视厅欠款购买了价值27873.59元的录象带、多路分配器等电视台用器材,报帐后未将此笔款汇往广播电视厅,而是在当年4月16日将款通过地区财政局转到其套个体工商户朱xx帐户上。于次日将款的一部分汇往格尔木市购买其妻的经营的商品,当年12月15日、17日两次以现金归还电视台。在姚挪用该款期间,曾为电视台在内地学习的职工汇路费和修电视台小车库、铁塔挪用支付现金6269.85元,实际嫌用公款21603.74元。被告人姚某某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