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多人在医院门诊大厅聚集,致使诊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赵某1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裁判规则

  因被告人的女儿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1月19日期间,因被告人赵某1的女儿赵会与许昌县尚集镇卫生院发生医疗纠纷,被告人赵某1、赵某2等人将赵会女儿的尸体放置于水晶棺中,停放在尚集镇卫生院门诊大厅,并聚众在尚集镇卫生院大门口及门诊大厅门口拉扯横幅,致使许昌县尚集镇卫生院二十余天不能正常工作。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