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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湖南安信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司法局、国科鉴定中心司法行政答复案

裁判规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湖南安信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司法局、国科鉴定中心司法行政答复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 行政答复 司法行政答复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行初字第818号(2011年12月14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941号(2012年3月20日)

  【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安信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诉称: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作出的6号答复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6号答复中第1项“关于国科鉴定中心的鉴定资格”问题。国科鉴定中心于2009年11月17日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时,自行将相关鉴定事项再次委托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等3所检测机构对本案鉴材进行检测,并根据这3所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分析报告得出鉴定结论。这充分证明,国科鉴定中心自身完全不具备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却违规鉴定。同时,国科鉴定中心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2009年11月17日,鉴定人中仅有徐云瑞具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资格。程斌、段辉平均迟至2010年2月9日才取得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2010年4月12日,鉴定机构才出具所谓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人当庭承认程斌、段辉平办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就是为了满足本案中鉴定报告的需要。这就充分印证了在接受鉴定委托时,鉴定人根本就没有三名以上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国科鉴定中心在明知自身不具备鉴定资质及鉴定能力的情况下,不及时终止鉴定,坚持受理鉴定委托,严重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告认定国科鉴定中心及其相关鉴定人具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属于事实不清。

  第二,6号答复中第4项“关于委托鉴定机构与实际鉴定单位不符”的问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科鉴定中心对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但国科鉴定中心未经委托人同意,自行决定将相关鉴定事项再次委托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等3所检测机构,并由该3所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分析报告从而得出鉴定结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国科鉴定中心应当独立、客观进行鉴定,如果自己缺乏鉴定能力,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变更鉴定机构,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转委托没有合法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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