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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是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本条件的,并不以一方存在过错为条件

————李某1因怀孕回娘家诉丈夫李某2给付扶养费案

裁判规则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1因怀孕回娘家诉丈夫李某2给付扶养费案

  【案情】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元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2001年4月原告怀孕后,因被告想让原告将孩子流产,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回娘家后,因生活发生困难,要求被告对其尽扶养责任,经村委会调解未果,遂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诉称:因其不同意将孩子流产,被被告赶出家门,无奈回娘家居住。因现怀有身孕,生活困难,要求被告对其尽扶养责任,每月给付其生活费、医疗费500元。
  被告李某2答辩称:原告怀孕属实。但其未将原告赶出家门,是原告母亲将原告接回娘家的。
  【审判】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生活困难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应予支持,但过高部分不予保护,扶养费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适当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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