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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到案后主动供述猥亵儿童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不以自首论

————杜某某强奸 、 强制猥 亵 妇 女 、 猥亵儿童案

裁判规则

  因涉嫌强制猥亵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杜某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杜某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杜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交代其还猥亵幼女黎某某的事实,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自首。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内,多次借故进入多名幼女或者妇女的家中,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或者强制猥亵。杜某某被抓获后,除交代上述事实外,还主动供述其在2010年或者2011年的一天猥亵黎某某(女,1999年5月23日出生)的事实。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和猥亵儿童,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杜某某奸淫幼女多人,并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依法应当严惩。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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