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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人不得因受害人的医疗保险赔偿减免自身的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某等诉广州市越秀区天星家嫂酒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侵权行为人因自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等诉广州市越秀区天星家嫂酒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关键词 民事、侵权、医保、医疗费、扣除
   裁判要点
  医保费用是由个人、企业以及政府共同承担,受害人也缴纳了医保费,医保待遇属受害人可得的社会福利和财产利益,受害人因本案事故利用医保负担费用,实际上也使得自身财产利益受损。且医保关系与本案的侵权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将医保负担的医疗费用从受害人的损失中予以扣除,无异于让国家为侵权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故侵权人不得因受害人享受了医保待遇而减轻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49号(2012年1月19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法民一终字第2249号(20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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