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利不征、少征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贾某某等贪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身为税务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贾某某系赣州市地方税务局黄金分局(以下简称黄金分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雷某某系赣州市章贡区地方税务局水南分局(以下简称水南分局)的税收管理员,雷某某具有掌管和开具建筑安装业税务发票的职权。贾某某、雷某某合谋,由贾某某联系需要开建筑安装业发票的纳税人,雷某某则利用职权,采取单页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开出建筑安装业发票,随后,二被告人擅自降低税率或减免税款,收取开票人支付的税款,并截留私分,谋取私利。2003年6月至2004年9月间,二被告人采取此种手段为纳税人开具建筑安装业税务发票共计25份。
  一、2003年6、7月,贾某某、雷某某应赣州市工程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建总公司)经理闵某某的要求,采取上述手段,为闵某某开具了1份工建总公司承建“滨江紫荆花园”工程的建筑安装业税务发票,发票联金额为410.049647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0.049647万元。贾某某、雷某某将发票交付闵某某后,仅向闵某某及其公司收取税款7.1万元,并将该款截留私分。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份发票应征各种税费25.587096万元,贾某某、雷某某不征、少征税款18.487096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干部履历表》、1999年-2003年度《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赣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出具的证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2004]96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调整省以下地税局部分机构、编制的通知》、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赣市地税发[2004]102号《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部分地税机构的通知》、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赣市地税发[2004]22号《关于要求设立赣州市地方税务局黄金管理局的请示》,证明贾某某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干部履历表》、《江西省税务系统招收干部政治审查表》、干部行政介绍信、《关于发放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编号表》、2001年-2003年度《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赣州市章贡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章贡区地税局)出具的《雷某某工作简历》、章贡区地税局赣章地税发[2002]41号《关于印发<章贡区地税局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编办发[2002]9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省以下地方税务局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证明雷某某在1982年至2004年11月期间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3、证人曾某某(章贡区地税局税政股股长)的证言,证明个人零星代开建筑业发票,应当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正常为纳税人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的程序为缴税、取得完税证、根据完税证开出发票。
  4、证人闵某某1(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所长)的证言,证明发票的缴销由发票管理所负责,完税证的缴销由计财股负责。
  5、证人陈某某(章贡区地税局计财股股长)的证言,证明计财股负责空白税收票证的发放、缴销工作。税务征收人员收到税款后,根据完税证填写汇总缴款书和收到的税款一起三日内入库。
  6、证人李某(章贡区地税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章贡区地税局对发票的管理有《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操作程序》等相关制度。
  7、证人谢某某(水南分局分局长)的证言,证明雷某某在局里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并负责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税款一律由内勤收取。内勤收取税款后,开出完税证,开票人根据完税证再开建筑业发票。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窗口为纳税人开票的程序均是先缴税,再开出完税证,最后开出发票。雷某某经手开票的,雷某某交多少税款她就开多少完税证,雷某某不会将发票的存根联给她核对。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雷某某从他这里领取的是建筑业发票,领出的发票由雷某某自己保管。雷某某领取的发票由雷某某自己临管代开。雷某某向他缴销发票时,他只负责收回发票存根。
  10、证人闵某某的证言,证明“滨江紫荆花园”由赣州市华城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开发,由颜某某挂靠他所在的工建总公司承建。这个工程的税款由工建总公司代扣,因此,由工建总公司为颜某某代开发票。2003年6、7月贾某某对他说可以开到优惠的建筑业发票,可以省到一半的税款,并承诺营业税只收1.65%,免个人所得税。于是他就叫贾某某给工建总公司开一张“滨江紫荆花园”工程400多万元的建筑业发票。贾某某讲要收8万元,他同意了,贾某某写了借条,在工建总公司拿钱去开票。贾某某带了一个叫“小雷”的人过来,贾某某把开发票给了他。贾某某写借条总共拿了7.1万元,这是公司付的开票的税款。
  11、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承建“滨江紫荆花园”工程,工程款由华城公司首先付给工建总公司,扣清税款和管理费后,剩下的才是他应收的工程款,税款由工建总公司代征代缴。
  1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贾某某在公司借了四次款共计7.1万元。
  13、记帐凭单及借(领)款单,证明贾某某先后借款7.1万。
  14、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他找雷某某商量后商定,将发票的发票联和记帐联撕下来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来开,免掉个人所得税,从中谋取个人私利。2003年6月底,闵某某问他能不能开票。他告诉雷某某后,雷某某同意开票。他到闵某某办公室,借出3万元去开票,闵某某在一张纸条上注明发票金额和付款单位等内容。他将3万元和纸条给雷某某,雷某某就按纸条的要求以大头小尾的方式开了一张41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开好后由他送给闵某某。
  15、被告人雷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2002年下半年贾某某知道他有机会开建筑业发票,就多次找到他,要他为其朋友开些优惠票,并要他单页填写,开大头小尾票,截留下来的税款二人平分。后来他就答应了,与贾某某联手做。贾某某负责跟建筑商商量税率、收钱,以及提供开票的付款单位和金额,他负责开票。2003年6、7月,贾某某说闵某某要开一张400多万元的发票,他同意了。他按闵某某的要求开好了一张大头小尾发票,发票联金额为400多万元,发票联名称是华城公司。他将发票给了闵某某,闵某某拿了3万元左右给贾某某,贾某某拿了1万元左右,他得了2万元左右。这张发票的存根联金额为10万多元,他没有缴税。
  16、《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书》,证明华城公司与工建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华城公司开发的“滨江紫荆花园工程”由工建总公司承包施工。
  17、《赣州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证明工建总公司承接“滨江紫荆花园”工程后,为落实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同意由工建总公司颜某某承包该工程项目进行施工,颜某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工建总公司交纳管理费;颜某某承担与工程有关的全部税费。
  18、华城公司2003年7月31日第33号记帐凭单,证明华城公司2003年7月31日应支付“滨江紫荆花园”工程款410.049647万元。
  19、2003赣地税0001703号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建筑安装业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3年7月2日,付款单位为华城公司,工程项目为工程款,发票金额为410.049647万元。该发票联已在华城公司财务做帐。
  20、2003赣地税0001703号建筑业发票的存根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3年7月2日,付款单位为赣州市章贡区金田化工厂(以下简称金田化工厂),工程项目为工程款,发票金额为10.049647万元。该存根联已在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缴销。
  21、金田化工厂于2004年10月27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1703号发票(存根联)不是该厂到水南分局开具的。
  22、赣州华新装璜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建筑业发票(记帐联)、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其中的00484461号、00484462号、00484463号税收通用缴款书系原赣州华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装璜分公司在向赣州市电信分公司、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电信实业公司结收工程款时所缴税的票号。
  23、工建总公司于2005年4月8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03赣地税0001703号发票不是该公司开具,也未通过该公司申报纳税。
  24、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于2005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1703号发票的发票联与存根联同属一套发票的两联,该发票填开金额存在大头小尾和变更付款单位的情况。
  25、水南分局于2005年4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2003赣地税0001703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均未缴税(费)。
  26、章贡区地税局赣章地税(2005)税鉴字3号纳税鉴定书,证明未发现2003赣地税0001703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资料,故该套发票应认定为个人到分局发票窗口零星开具,应适用3%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套发票应缴税款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合计25.710106万元;应认定该发票未缴税款为25.710106万元。
  二、2003年10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贾某某、雷某某应黄某某的要求,采取相同手段,为黄某某挂靠赣州林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公司)承建的“赣州市立医院(以下简称市立医院)住院大楼”工程开具了4份张建筑安装业税务发票。其中,1份发票联金额为150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0.5万元;2份发票联金额为99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0万元;1份发票联金额为99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2万元。贾某某、雷某某将4份发票交付给罗发鑫后,从罗发鑫处仅收取税款12.8万元,并将该款截留私分。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4份发票应征税费27.8928万元。贾某某、雷某某不征、少征税款15.0928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承包了市立医院住院大楼工程,工程由他自己缴税。2003年底贾某某找到他,问他市立医院住院大楼工程要不要开发票,并说可以为他到章贡区地税局开票,不缴个人所得税、少缴营业税,他同意了。他通过贾某某分二次开了四张票,共计金额为447万元。贾某某承诺按2.8%的税率缴税,他分三次付了12.8万元税款给贾某某,由于他怕发票有问题,就叫贾某某写了12.8万元的借条。这447万元发票贾某某都没有给他税票。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承建的市立医院住院大楼工程的发票一般都是由她到市地税局纳税大厅去开。有一次,贾某某到住院大楼工地,黄某某叫她付钱给贾某某。
  3、借条3份,证明贾某某向黄某某三次借款共计12.8万元。
  4、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2003年6月他找到黄某某,问黄某某要不要开票,按工程款的3.3%开票,免个人所得税。黄对他说要开150万元的发票。他就从黄处拿了1万元去开票,并写了1万元的借条。他找到雷某某叫雷某某开了一张150万元的发票,并把1万元给了雷某某。2003年10月,他与雷某某把开好的票送给黄,黄就把剩下的3.2万元给了他,他又打了3.2万元的借条给黄。雷某某是按2.8%的税率开的发票,但该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的开票时间和单位名称不一致,且工程款金额也不一致。2004年5月,黄又提出要开200多万元的发票,他问雷某某,雷某某表示同意。于是他告诉雷某某发票金额为297万元,并把单位名称告诉了雷某某。雷某某开好票后,与他一起送票给黄,黄付了8.6万元给雷某某,他写了8.6万元的借条给黄。这297万元雷某某是按2.89%的税率开的发票。
  5、被告人雷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2003年8、9月贾某某对他说挂靠在林业公司做市立医院工程的包工头要开一张100多万元的发票。他对贾某某说要开票就先拿开票费来。贾某某就拿了1万元左右给他,他按贾某某提供的单位名称和发票金额开了一张100多万元的发票。他把发票给了贾某某,贾某某再给包工头。这次开票他得了1万元。2004年4、5月贾某某又说这个包工头要开200多万元的票,他答应后就开了三张票,票面金额合计200多万元。开好票后,他和贾某某到市立医院工地,他把票给了包工头,包工头开了一张现金支票给贾某某。随后他与贾某某一起去银行取钱。取出钱后贾某某给了他3万多元,剩下的钱贾某某得了。
  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证明发包人市立医院与承包人林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林业公司承建市立医院住院大楼工程。
  7、《赣州林业工程公司内部承包合同》,证明林业公司与黄某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林业公司承接的市立医院住院大楼工程由黄某某组成的承包小组承包,自负盈亏;税费由黄某某一方缴、付,黄某某一方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林业公司缴纳管理费。
  8、林业公司于2005年4月7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黄某某承建市立医院住院大楼工程所开具的2003赣地税2052号、1382号、1383号、1384号建筑业发票均未在该公司帐上反映,系黄某某私人开具,没有通过该公司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
  9、《结算审核报告》,证明了市立医院住院大楼工程增加工程量的事实。
  10、市立医院财务明细帐、记帐凭证、中国银行进帐单,证明市立医院2004年4月13日应支付住院大楼工程款150万元。
  11、2003赣地税0002052号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3年10月24日,付款单位为市立医院,工程项目为住院大楼,发票金额为150万元。该发票联已在市立医院财务做帐。
  12、2003赣地税0002052号建筑业发票的存根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3年11月13日,付款单位为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府办),工程项目为水电安装,发票金额为10.5万元。该存根联已在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缴销。
  13、市府办于2005年4月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单位未发生0002052号发票所反映的工程款业务,此票也未在该单位财务做帐。
  14、赣州市虹升房屋装饰维修安装工程队于2005年4月7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该工程队未开具0002052号发票。
  15、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于2005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03赣地税0002052号发票的发票联与存根联同属一套发票的两联,该发票填开金额存在大头小尾和变更付款单位的情况。
  16、水南分局于2005年4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2052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均未缴税(费)。
  17、章贡区地税局赣章地税(2005)税鉴字1号纳税鉴定书,证明未发现2003赣地税0002052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资料,故该套发票应认定为个人到分局发票窗口零星开具,应适用3%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套发票应缴税款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合计9.405万元;应认定该发票未缴税款为9.405万元。
  18、市立医院2004年11月30日财务转帐凭证,载明市立医院应付林业公司基建款443.725万元。
  19、2003赣地税0001382号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4年5月12日,付款单位为市立医院,工程项目为工程款,发票金额为99万元,发票联的备注栏内未注有完税凭证号码。该发票联已在市立医院财务做帐。
  20、2003赣地税0001382号建筑业发票的存根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4年4月26日,付款单位为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工程项目为工程款,发票金额为10万元。该存根联已在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缴销。
  21、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4月6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单位未发生上述发票所反映的工程款业务,发票也未在该单位做帐。
  22、赣州华新装璜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建筑业发票记帐联、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00605182至00605186号税收通用缴款书是该公司缴纳税款的税票。
  23、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于2005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1382号发票的发票联与存根联同属一套发票的两联,该发票填开金额存在大头小尾和变更付款单位的情况。
  24、水南分局于2005年4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2003赣地税0001382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均未缴税(费)。
  25、章贡区地税局赣章地税(2005)税鉴字15号纳税鉴定书,证明未发现2003赣地税0001382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资料,故该套发票应认定为个人到分局发票窗口零星开具,应适用3%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套发票应缴税款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6.2073万元;应认定该发票未缴税款为6.2073万元。
  26、2003赣地税0001383号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4年5月12日,付款单位为市立医院,工程项目为工程款,发票金额为99万元,发票联的备注栏内未注有完税凭证号码。该发票联已在市立医院财务做帐。
  27、2003赣地税0001383号建筑业发票的存根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4年4月26日,付款单位为江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分公司),工程项目为工程款,发票金额为10万元。该存根联已在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缴销。
  28、移动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不存在2003赣地税0001383号发票,该发票没有在该公司财务上列帐,该公司也未发生该笔工程款。
  29、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于2005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1383号发票的发票联与存根联同属一套发票的两联,该发票填开金额存在大头小尾和变更付款单位的情况。
  30、水南分局于2005年4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1383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均未缴税(费)。
  31、章贡区地税局赣章地税(2005)税鉴字16号纳税鉴定书,证明未发现上述2003赣地税0001383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资料,故该套发票应认定为个人到分局发票窗口零星开具,应适用3%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套发票应缴税款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合计6.2073万元;应认定该发票未缴税款为6.2073万元。
  32、2003赣地税0001384号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载明付款单位为市立医院,开票时间为2004年5月12日,工程项目为工程款,发票金额为99万元,在该发票联的备注栏内未注明完税凭证号码。该发票联已在市立医院财务做帐。
  33、2003赣地税0001384号建筑业发票的存根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4年4月26日,付款单位为赣州市电信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工程项目为工程款,发票金额为12万元。该存根联已在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缴销。
  34、电信公司于2005年4月6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未支付0001384号发票所反映的款项,该发票也未在该公司做帐。
  35、章贡区地税局于2005年4月27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局从未开具006582至006586、60582至60586号段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36、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于2005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1384号发票的发票联与存根联同属一套发票的两联,该发票填开金额存在大头小尾和变更付款单位的情况。
  37、水南分局于2005年4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1384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均未缴税(费)。
  38、章贡区地税局赣章地税(2005)税鉴字14号纳税鉴定书,证明未发现2003赣地税0001384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资料,故该套发票应认定为个人到分局发票窗口零星开具,应适用3%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套发票应缴税款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合计6.2073万元;应认定该发票未缴税款为6.2073万元。
  三、2003年11月至2004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雷某某应罗某某的要求,采取相同手段,为罗某某挂靠江西鑫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承建的“赣州市交通局办公楼及附属楼”和“赣南师院新校区6号学生公寓”两项工程开具了3份建筑安装业税务发票。其中,1份发票联金额为150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1万元;1份发票联金额为50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0万元;1份发票联金额为50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1万元。贾某某、雷某某将3份发票交付给罗某某后,仅从罗某某处收取税款6.5万元,并将该款截留私分。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3份发票应征税费15.6万元。贾某某、雷某某不征、少征税款9.1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挂靠鑫业公司承建赣南师院在开发区的6号楼学生公寓工程和赣州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办公业务用房及附属房工程,由他自己到税务局开票,然后再持票去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市交通局附属用房工程由赣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代征代缴税款。贾某某主动提出可以为他开优惠发票,税率为3.3%,免个人所得税。2003年12月,赣南师院工程要开一张发票,他告诉贾某某开票金额和付款单位,贾某某将开好的票送到他在市交通局的工地上,发票金额为50万元。他按大约3.3%的税率付给贾某某税款1万元左右。他担心贾某某不缴税,就要贾某某在他的帐本上签字。之后不久,他又要贾某某为他开一张付款单位为市交通局的150万元的发票,并要求结到工程款后再给税钱。贾某某同意了,并把票给了他,他按发票金额的3.3%将开票的税钱约4万元给了贾某某,贾某某在他的本子上签了字,这次开票还欠贾某某5000元税钱。2004年3月贾某某又为他开了一张付款单位为市交通局的50万元的发票,他付了1万元税款,并将上次欠的5000元税款也付给了贾某某,贾某某也在他的本子上签了字。这三次开票贾某某都没有给他完税凭证。
  2、证人罗某某提供的现金往来帐页二份,证明罗某某分三次付给贾某某税款6.5万元。
  3、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罗某某要他帮忙开发票,他说最少要按3.3%的税率缴税。罗要他开一张150万元的发票,他告诉了雷某某。雷某某开好票后,他和雷某某将票送到罗在市交通局的工地上,罗分二次给了5万元,他都在罗的记帐本上签了字。罗又提出要开一张50万元的发票,他叫雷某某按3.3%的税率开票。雷某某开好票后,他将票送到罗的工地上。罗过了一二个月将1.5万元的税款给了他,他在罗某某的本子上签了字。他共为罗开了三次票,发票金额为250万元,共收了罗7万元。这7万元他全部给了雷某某,三次开的发票都没有完税凭证。
  4、被告人雷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贾某某说罗老板要开一张15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他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开了2003赣地税0002058号发票。他把发票给贾某某时,贾某某给了他1万元。贾某某说罗老板在赣南师院新校区的工程要开一张50万元的发票,并把有关事项告诉了他。于是他又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开了2003赣地税0002071号发票。他将这张发票给贾某某时,贾某某说罗老板还没有结到工程款,所以没有给他钱,直到案发时,这张票的钱贾某某都没有给他。贾某某说罗老板要开一张5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付款单位是市交通局,项目就开工程款,并交待和以前一样开大头小尾发票,还说会给他钱。他按贾某某的要求开了2003赣地税0001420号发票,存根联开的金额为1.1万元。他把票给贾某某时,贾某某给了他6000元。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发包人市交通局分别与承包人二建公司、鑫业公司,约定由二建公司、鑫业公司承建市交通局附属设施工程和办公业务用房工程;发包人赣南师范学院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苑公司)与承包人鑫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鑫业公司承建赣南师院新校区6号学生公寓工程。
  6、鑫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罗某某承建市交通局办公楼主楼工程和赣南师院学生公寓6号楼工程时与该公司系挂靠关系,该公司只负责向罗某某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如税收等由罗某某自行负责。
  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鑫业公司承建赣州师范学生公寓工程时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鑫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03赣地税0002058号、0002071号、001420号建筑业发票均未在该公司财务反映,不是该公司开具,也未通过该公司申报纳税。
  9、二建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03赣地税0002058号、0001420号发票在该公司财务上没有反映,该两张发票不是该公司开据的,也未通过该公司申报纳税。
  10、市交通局财务记帐凭证及附件,证明市交通局应向罗某某、鑫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
  11、2003赣地税0002058号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3年11月14日,付款单位为市交通局,工程项目为办公楼,发票金额为150万元。该发票联已在市交通局财务做帐。
  12、2003赣地税0002058号建筑业发票的存根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3年11月18日,付款单位为江齿集团(工业园),工程项目为土方工程,发票金额为11万元。该存根联已在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缴销。
  13、江西江铃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自2003年11月18至2004年10月21日,2003赣地税0002058号建筑业发票未在该公司报帐。
  14、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及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20023赣地缴00485867、00485868、00485869号税收通用缴款书是该公司纳税的税票。
  15、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于2005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2058号发票的发票联与存根联同属一套发票的两联,该发票填开金额存在大头小尾和变更付款单位的情况。
  16、水南分局于2005年4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2058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均未缴税(费)。
  17、章贡区地税局赣章地税(2005)税鉴字2号纳税鉴定书,证明未发现2003赣地税0002058号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资料,故该套发票应认定为个人到分局发票窗口零星开具,应适用3%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套发票应缴税款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合计9.405万元;应认定该发票未缴税款为9.405万元。
  18、2003赣地税0002071号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3年12月11日,付款单位为新苑公司,工程项目为工程款,发票金额为50万元。该发票联已在新苑公司财务做帐。
  19、2003赣地税0002071号建筑业发票的存根联,载明开票时间为2003年12月11日,付款单位为江西省赣州市体育中心体育场工程建设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体建指挥办),工程项目为网架工程,发票金额为10万元。该存根联已在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缴销。
  20、体建指挥办于2005年4月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单位未发现上述0002071号发票,此发票也未在该单位财务做帐。
  21、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20031赣地缴00182093、00182094、00182095、00182096四份税收通用缴款书系福建省福清市秀辉建筑工程公司纳税的税票。
  22、章贡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于2005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2071号发票的发票联与存根联同属一套发票的两联,该发票填开金额存在大头小尾和变更付款单位的情况。
  23、水南分局于2005年4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上述2003赣地税0002071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均未缴税(费)。
  24、章贡区地税局赣章地税(2005)税鉴字5号纳税鉴定书,证明未发现2003赣地税0002071号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资料,故该套发票应认定为个人到分局发票窗口零星开具,应适用3%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套发票应缴税款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合计3.135万元;应认定该发票未缴税款为3.135万元。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